研發中材料費如何稅前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用于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費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研發費用歸集并稅前加計扣除,不需要調整分攤。

哪些研發“材料費”不得加計扣除
嚴格的說,研發費用中不得加計抵扣的材料費,不算研發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四)特殊收入的扣減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根據119號文件對研發活動的定義,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當是研發活動形成的成本,而直接形成產品或產品組成部分的材料,在新產品中其性質和使用價值沒有發生改變,所以這部分成本不能構成出研究開發活動的內容。例如,為研發新的自動化生產線而購入機器,在研發成功形成產品后,購入的機器就成為了新產品的組成部分。在新產品中,各項機器仍然保留的原先的性質和使用價值,因此新產品的價值可以分成兩部分:即各項機器的價值和研究開發活動形成的附加值,即組合串聯各項機器的方法和操作活動的價值,后者才是真正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的內容,因此各項機器價值形成的成本不應納入加計扣除范圍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研發活動中投入的材料都是以作為新產品組成部分而耗用的,如果投入的材料經過研發活動的實質性加工后,產生的新產品或新產品的任何組成部分,都與所耗用材料的物理性質和使用價值有顯著不同,則投入的材料就不屬于97號公告所規定的情形。例如從植物黃花蒿莖葉中提取青蒿素研制藥品,在這項研發活動中制造的新產品,其物理性質和使用價值與耗用的材料是有根本區別的,而且耗用的材料也不屬于新產品的組成部分。從新產品的價值構成來看,通過實質性的對投入材料進行加工、提取而獲得全新的產品,符合119號文件對研發活動的定義,所以投入材料的成本也屬于研發活動形成附加值的一部分,應該允許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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