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被確認為壞賬的原因

2019-06-04 15:5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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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是企業在銷售貨物的過程中,銷售的貨我還沒有取得貨款而產生的一項資產。應收賬款,有的時候也是無法收回的,這樣的話就會產生壞賬,壞賬一旦產生就會計入損失。那么應收賬款被確認為壞賬的原因有哪些呢?

應收賬款被確認為壞賬的原因

答: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被確認為壞賬的原因

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確認為壞賬損失,分錄怎么做

如果計提了壞賬準備,會計分錄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如果沒有計提壞賬準備,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核算

借:營業外支出

貸:應收賬款

當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按其損失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壞賬損失”科目,同時沖減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如果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后又收回時,則應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壞賬損失”科目,以恢復企業債權并沖減管理費用,然后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以反映賬款收回的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

以上詳細介紹了應收賬款被確認為壞賬的原因有哪些,也介紹了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確認為壞賬損失,分錄怎么做。作為一名企業的會計人員,特別是主管應收賬款的會計人員,一定要清楚,應收賬款無法收回是需要計入損失的,但是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的原因如本文所示。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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