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資如何計算?
“停工留薪期工資”如果勞動者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因每個月的工作狀態不同,計件工資部分會有浮動,故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本人工資”的計算期限,即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職工工作尚未滿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較為合理。

停工留薪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后休養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一般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部分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如福建省、北京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了規定。在這些地區,由工傷職工條件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書面通知本人。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有異議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滿12個月的,提交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二、在沒有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地區,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停工留薪期工資應該按照發生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標準進行計算的。那么小編關于問題“停工留薪期工資如何計算?”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有其他關于企業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更多相關資訊內容盡在會計學堂,快來圍觀吧,關注會計學堂即可免費獲取更多學習內容。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