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要貨單據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的規定,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答: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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