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傷賠款如何做稅務處理
【問題】
我公司有部分員工是由勞務公司派遣過來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由勞務公司提供,如發生工傷,勞務公司按國家規定賠償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擔賠償。由于工作的原因,偶爾有些工傷事件發生,我公司會一次性支付額外的工傷賠款給勞務工,請問:1、我公司支付給勞務工的工傷賠償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撫恤金“,免征個人所得稅?2、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約定,憑勞務工的工傷鑒定、領款簽名等,作為公司的費用支出直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
【解答】
一是關于個人所得稅
如果勞務公司已按國家規定向勞務派遣人員支付的賠償金,用工公司再支付的部分就屬于超出國家規定標準之外的部分,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撫恤金”免稅范圍,應按“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關于企業所得稅
按照合同規定由企業負擔的,屬于合理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項目主要內容
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稅金:指銷售稅金及附加
(1)六稅一費: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及教育費附加;
(2)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包含在計稅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不得扣除。
(3)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中扣除的,不再作為銷售稅金單獨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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