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舊固定資產納稅問題及處理?
答:
一、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免繳增值稅: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國稅函發[1995]288號)
但取得的銷售收入要并入收入總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免繳增值稅: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國稅函發[1995]288號)
但取得的銷售收入要并入收入總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賬務處理如下:
將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清理中發生的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出售固定資產取得變價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1)出售后產生清理凈收益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2)出售后產生清理凈損失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銷售舊固定資產如何交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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