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造成存貨損失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言外之意就是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損失的資產,其進項稅額才不可以抵扣,而其他原因損失的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比如,自然災害、火災等損失為其他原因損失的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火災造成的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答:對于具體的損失金額或賠償金額的確定,可以通過經下三種方式來處理:
1、由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金額.
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損的具體物品及相應金額的,則可以要求責任方根據相應的證據進行賠償.
3、如果無法提供損失具體金額的,則可以委托物價部門對火災損失進行估價,以估價結果作為索賠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因此核定火災損失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職權范圍,公安消防機構做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和核定火災損失的證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
因此應該要求消防部門核定火災損失,認定火災原因,向責任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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