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的涉稅處理?
答:(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二)土地增值稅視同銷售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如下: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三)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的規定: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融資租賃的殘值處理?
答:殘值的處理是按兩種情況來區分的,首先,設備原值中是包含殘值部分的,所以當設備最后歸承租人所有的話,也就是殘值屬于承租人現金流入的部分,所以現金流出就是租金部分,現金流入就是設備的原值。但是如果殘值歸出租人所有,也就是說在租賃期滿的時候,這部分殘值是要流出承租企業的,而且題中給出的殘值是在租賃期滿那個時點的價值,所以要將其折現并在設備原值中減去才是企業現金流入的現值,現金流出仍然是租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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