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后發票如何處理
收款方凡能夠收回原已開具發票的,應將收回的原已開具的發票按作廢發票處理。
對于發生全額退款的,應按照原已開具發票的金額數重新開具退款發票;對于發生差額退款的,應按照實際收款的金額重新開具發票,并將重新開具發票的記帳聯和收回的原已開具的發票作為沖減收入的記帳依據。
收款方應將已重新開具的退款發票的記帳聯和原已開具發票的復印件或原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號碼、密碼、項目內容、填開金額等書面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經審核后在重新開具發票記帳聯的背面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納稅人憑此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

退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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