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稅務處理
答: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
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采用何種稅務處理取決于交易額度大小和股權性交易大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分解為兩項業務:
轉讓資產和清償債務
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清償債務→債務重組損失(收益)
(2)債權轉股權——分解為兩項業務:
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
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投資:記載投資成本
債務清償:重組所得=股權公允價格-債務賬面金額
(3)減免債務:
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
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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