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A,擬通過分立的方式進行重組,派生分立出企業B。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如果被分立企業A在12個月內股東轉讓股權,B企業股權不發生變化。是否符合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

鄭麗
于2022-08-23 13:29 發布 ??617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同學你好
對的
這個符合的
2022-08-23 13:32:24
你好,一般的直接按應納稅所得額來計算就好了,至于特殊的稅務處理,就得看具體是什么業務呢。
2023-12-29 13:26:57
你好,這個選的是B85%的呢
2024-05-22 21:53:29
您好,對的,那樣就可以了這個
2023-08-16 22:15:52
資產收購企業所得稅特殊稅務處理指的是,購買資產后企業所得稅的特殊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收購經營性資產:企業收購經營性資產時,可以直接抵扣購買資產的價款,不需要單獨列支,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上扣除;
(2)收購非經營性資產:企業收購非經營性資產時,購買資產的價款應該單獨列支,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上扣除;
(3)收購有形固定資產:如果企業收購有形固定資產,在購買資產的同時,企業可以申請投資抵扣,在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上,企業可以直接抵扣投資抵扣;
(4)收購無形資產:企業收購無形資產時,購買資產的價款應該單獨列支,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上扣除;
案例:某公司收購了一家另一家公司的經營性資產,收購價款為200萬元。在此情況下,某公司可以將收購價款直接抵扣在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上,而不需要單獨列支。
2023-02-24 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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