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企業既銷售自產藥品又銷售外購藥品,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你公司銷售的產品中既包括了自產生物制品也包括了外購生物制品,應分開核算,銷售自產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外購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商業企業收取供貨方的推廣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第二款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照上述規定,如貴公司收取的推廣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推廣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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