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行受托拍賣貨物,向買方收取的款項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一條規定,
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物屬于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因此,拍賣行受托拍賣非免稅貨物并向買方收取相關款項的,應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拍賣行業增值稅的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通知要求,已停止執行《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對拍賣行業適用的增值稅有了明確變化.
據了解,按照稅務部門原來的規定,對于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是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調整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2016年"營改增"以后,對拍賣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已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此次調整后,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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