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繳納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沒收的部分,也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此外,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根據以上規定,現行會計制度對包裝物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作了如下規定:
1.隨同產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所銷售的產品一起計入產品銷售收入。其收入記入“主營業務收入”,應繳的消費稅應一同記入“稅金及附加”
2.隨同產品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消費稅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3. 一般商品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收取時,不納消費稅和增值稅;逾期時,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會計分錄是:
(1)收取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逾期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
應繳納的消費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押金時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會計分錄是:
(1)收取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
貸:應交稅費——增(銷)
借:其他應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逾期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5.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交納的消費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沖抵后的凈額自“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政策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包裝物計稅作了以下規定: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包裝物繳納消費稅的賬務處理,我們要在熟練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包裝物計稅所做規定的基礎上,來學習其會計賬務處理。稅法是會計的基礎,大家一定要熟練掌握好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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