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怎樣辦?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會計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可以沒有公章嗎?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明確指出:“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而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現象,出于習慣或使用單位認為不易偽造的原始憑證,則不加蓋公章。如:飛機票、船票、火車票和和汽車票等一般都沒有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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