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卡銷售方如何寫分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方法,舉例如下:
我公司購入了5000元購物卡,取得了項目名稱為"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稅率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
借:預付賬款-預付卡 5000元
貸:銀行存款 5000元
不得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收到超市預售卡發票能不能做費用入賬?
答:不可以
目前,商場、超市發售預付款消費購物卡的情況較為普遍.一般情況下,商場或超市是在購買方支付款項時開具銷售發票.但對于預付款消費時,由于預付款項在前,領購商品在后,所以在開具發票時其商品的品名不確定.那么,發售預付款消費卡的商家應如何開具發票呢?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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