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鉤利率結構性存款賬務處理.
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結構性存款,通常是指商業銀行在吸收客戶存款的基礎上加入一定的衍生產品結構,通過與國際、國內金融市場各類指數掛鉤,使投資者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產品.結構性存款掛鉤標的種類較多,常見的掛鉤標的包括境內外利率、匯率、股票、基金、商品價格指數等. 結構性存款的基本會計處理原則
對于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證監會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中曾提及其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結構性存款的分類,主要取決于存款產品說明書中的約定條款.目前公司認購、銀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與某些基礎變量掛鉤,如利率、匯率、黃金價格等,此類產品應視為嵌入衍生工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將結構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單獨進行會計處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與存款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存在緊密聯系(如利率風險),或者與嵌入衍生工具類似條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或無法單獨計量,可以將結構性存款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單獨存在的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
實務中,在判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滿足分拆條件時,需要關注嵌入工具如果與主合同分立,單獨存在時,是否仍然滿足衍生工具的定義.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的金融工具: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 (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 (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其中,實務中容易混淆的是對特征(1)的判斷.首先,應區分該工具的變量屬于金融變量還是非金融變量.當屬于非金融變量時,該變量不能與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關系.例如,如果結構性存款計算利息的變量,是以存款方的某項財務指標(收入、凈利潤等)為基礎的,則該結構性存款中嵌入的工具,不滿足衍生工具的定義,不應對該結構性存款進行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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