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時招待費調增了會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包括: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5)一些設立內部食堂的企業,在為其內部職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時,負責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的費用也屬于業務招待費.
相關會計分錄:
1、匯繳清算調增利潤,不需要調整報表,因為稅法與財務制度一定會有差異的.如果是今年清算去年的所得稅大于了之前計提的所得稅,那調整出來繳的所得稅是需要調未分配利潤的.會計分錄如下:
A、調增產生的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B、結轉以前年度損益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調整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無余額)

2、辦公用品,打印了等調整,建議注銷以前所有相關的待攤費用
A、將所有的攤銷累計一起注銷
借:待攤費用-辦公用品(紅字)
貸:銀行存款(現金)(紅字
借:管理費用-辦公用品攤銷(紅字)
貸:待攤費用-辦公用品(紅字)
或用相反的會計分錄
B、做一份正確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辦公設備
貸:現金(銀行存款)
建議補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
貸: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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