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拆遷安置的相關稅務怎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根據上述規定,開發商以開發產品作為拆遷補償應視同銷售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同時視同銷售金額應作為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計入企業所得稅應計開發成本.換言之,開發商需以補償房屋的市價作為視同銷售基數,同時以市價作為銷售成本.

營改增后拆遷安置的相關稅務怎么處理?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在土地增值稅中的合法扣除問題
1、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以及采取異地安置且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其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的相關規定確認為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2、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3、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營改增后拆遷安置的相關稅務怎么處理的全部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完畢了,如果你們有其他的任何疑問,都可以聯系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進行咨詢.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