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的定義: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文件。
1.按照來源不同,可分為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
2.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不同,可分為一次憑證、累計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記賬編制憑證。
3.按照格式不同,可分為通用憑證和專用憑證。
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有: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的單位名稱和填制人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原始憑證”的造假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會計憑證的日期、摘要、數量、單價、金額等,或采用偽造印鑒、冒充簽名、涂改內容等手法,來制造證明經濟業務。
2.行為人開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規憑證要求的發貨票和收付款項證據,以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一種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
(1)以個人或企業的名義,在白紙上書寫證明收支款項或領發貨物的字樣,作為發票來充當原始憑證。
(2)以收據代替發票。
(3)不按發票規定用途使用發票。
(4)不按發票規定要求開具發票。
3.取得虛假發票。
近年來假發票現象十分猖獗,其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發票本身是假的;另一種情況就是發票所記載的內容是虛假的。還有單位之間相互開具假發票,甚至有人專門以開具假發票牟利。
4.自制假單據、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是指行為人在開具發票時,除在金額上采用陰陽術外,還開列虛假品名、價格、數量、日期等,以蒙混過關,便于報銷。具體手法有:
(1)虛假品名,用便于報銷的物品名稱代替不符合報銷要求的實物名稱。
(2)虛假價格,按需要開列價格或按照虛假貨物品名開列相符的價格。根據收款方、付款方作弊的不同要求,虛假價格具有高開、低開、平開三種方式。
(3)虛假數量,按需要開列數量或配合虛假貨物價格開列數量。根據收款方、付款方作弊的不同要求,虛假數量具有多計、少計、等計三種方式。
(4)假票真開。
5.證證不符,就是指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二者之間的不相符。
6.記賬憑證上賬戶對應關系不正常。
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進行會計核算應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但有些企業卻經常使用一些往來科目來偷逃稅款,隱瞞收入。
《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律職責”。原始憑證的內容、結算方式、資金流向等都可能存在異常,也就都是要予以注意的地方。檢查原始憑證的方法很多,其中審閱法和抽樣法在諸多查賬方法中居主導地位。另外還可以使用復核法(對原始憑證所記錄反映的有關數據資料進行重復驗算)、核對法(主要指h1證核,即將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進行核對)、推測和判斷(對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進行合理假設,并據以判斷其結果.特別是在發現憑證不能反映經濟業務真實面貌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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