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社保計提會計處理
答:根據會計準則,對于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
根據會計準則,對于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
對于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社保計提,其會計處理如下:
現在的社會保險是當月的保險當月繳納,月頭繳納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月底計提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個人部分從工資中扣回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實發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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