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下一般設置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六個二級科目。
一、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1、企業所得稅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2、土地增值稅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補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2)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將會計核算中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分成兩部分,即將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地價款和相關費用單獨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將拆遷支出單獨列為“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二、前期工程費
1、企業所得稅
前期工程費,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
2、土地增值稅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
1、企業所得稅:
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建筑安裝費用。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建筑工程費和開發項目安裝工程費等。
2、土地增值稅: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提醒:企業所得稅前可以預提的費用: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
補充依據:國稅發【2006】187號文第四條第四款: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四、基礎設施建設費
1、企業所得稅
基礎設施建設費,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基礎設施支出,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環境工程費。
2、土地增值稅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總結:關于“基礎設施建設費”,三者口徑基本一致,但是強調企業所得稅前和土地增值稅前扣除的都必須是“紅線以內”發生的支出。
五、公共配套設施費
1、企業所得稅
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2、土地增值稅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六、開發間接費
1、企業所得稅
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2、土地增值稅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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