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業如何預繳稅款及錯誤做法分析

2016-10-28 15:5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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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2016年18號公告明確規定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稅總局2016年18號公告明確規定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并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對于房開企業預繳稅款的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目前已經有不少文章提出了一些做法,在作者看來都多少存在問題,本文首先對錯誤做法進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建議做法。

  一、錯誤做法

  【例1】明大房地產開發企業2016年5月共有A與B兩個開發項目,其中A項目備案成老項目,A項目已完工,選擇簡易計稅;B項目為新項目,尚未開發完畢,選擇一般計稅。

  (1)假設A項目5月份現房銷售取得房款630萬元,B項目預收房款4440萬元。

  5月,明大企業會計處理

  對于A項目,現房銷售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需要賬上反映應交的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630

  貸:主營業務收入60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0

  6月,明大企業會計處理

  對于B項目,預收房款,需要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按照目前不少文章介紹的做法,是用“已交稅金”這個科目來核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120

  貸:銀行存款120

  繳納5月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0

  貸:銀行存款30

  根據國稅總局2016年18號公告規定的房開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以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然而上述賬務處理無法在賬上反映該抵減事項,導致實際繳稅金額不正確。

  錯誤一:預繳稅款計入“已交稅金”,無法抵減上期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個解決方法是再做一筆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30

  通過上述處理,可以部分解決無法抵減上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問題。但仍然存在問題,且看下面的例2。

  【例2】接例1材料,明大房地產企業6月份A項目未發生銷售。明大企業支付B項目工程款222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6月未發生其他業務。

  接例1,6月,明大企業會計處理:

  借:開發成本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

  貸:銀行存款222

  經過上述會計處理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借方余額為112萬元,其中已交稅金科目余額為120-30=90萬元,進項稅額科目余額為22萬元。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此時明大企業無需再做會計分錄,應交增值稅科目借方余額作為留抵稅額放在賬上,到下期進行抵扣。而此時明大企業留抵稅額中包括了90萬元的已交稅金,這90萬的金額并不是留抵稅額,因而將預繳稅款放在“已交稅金”科目混淆了留抵稅額的構成。

  錯誤二:預繳稅款計入“已交稅金”,混淆了留抵稅額的構成。

  在涉及跨期的情況下,上述處理還可能產生當期多繳稅額核算的錯誤。具體錯誤,且看例3。

  【例3】接例2材料,明大房地產企業7月份A項目仍然未有銷售收入。明大企業B項目支付工程款333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B項目取得預收款1110萬元,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月,明大企業會計處理

  支付工程款:

  借:開發成本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3

  貸:銀行存款333

  開具發票取得預收款:

  借:銀行存款1110

  貸:預收賬款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0(未考慮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經過上述會計處理后,明大企業7月份計算所得的應納稅額=110-33-22=55萬元。可抵減的預繳稅款為55萬元,7月份應納稅額為0。在賬面上明大企業應交增值稅科目余額為借方35萬元。需要轉出多交的增值稅,做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35

  此時明大企業賬面就不存在“已交稅金”了,轉出的35萬作為多繳稅額填入納稅申報表主表25行,然而這35萬應該是預繳稅額,可以在以后抵減應納稅額。

  錯誤三:預繳稅款計入“已交稅金”,混淆了預繳稅額和多繳稅額。

  二、建議做法

  針對上述將預繳稅款計入“已交稅金”做法所產生的錯誤,作者建議將預繳稅款計入“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該科目現行文件中并無規定,注意該科目不同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繳稅款)”,“預繳增值稅”是應交稅費科目下的二級科目,“預繳稅款”是應交增值稅的三級科目。設置“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后,相當于有一個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并列的科目。專用于核算房地產開發預繳稅款,抵減稅款的會計處理。根據此分錄,再對上述業務進行處理:

  5月:

  借:銀行存款630

  貸:主營業務收入60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0

  6月: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120

  貸:銀行存款120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0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30

  借:開發成本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

  貸:銀行存款222

  7月:

  借:開發成本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3

  貸:銀行存款333

  借:銀行存款1110

  貸:預收賬款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55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55

  8月: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30

  貸:銀行存款30

  (由于明大企業預收的1110萬元款項是預收性質,仍然需要預繳稅款30)

  此時明大企業賬面上預繳稅款金額為90+30=120萬元。8月可遞減應納稅款金額為55萬元,做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55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55

  經上述會計處理后,8月期初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120-55=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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