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收入確認和發票不同步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這里“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并不意味著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申報納稅與開具發票是完全同步的。
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增值稅確認應稅收入、申報納稅與開具發票、會計確認收入存在一定差異,如,預收款(建筑服務、房產預售)、分期收款、視同銷售等符合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申報納稅的情形,可存在暫不開具發票或不開具發票、會計不確認收入的情況。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原則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會計確認了收入,無論開具發票與否,都要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申報納稅;二是稅法確認應稅收入,無論開具發票與否,都要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申報納稅;三是只要開具了發票,無論會計是否確認收入,都要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案例分析】
工程尚未開工,收到1110萬工程預付款(銷售商品業務是同一個道理,只是稅率不同),開了發票,正確的會計處理是:
借 銀行存款 1110萬
貸 工程結算/或預收賬款 1000萬
貸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 110萬
看看,與收入、成本沒有關系。并且稅會無差異。
有人問:那么稅務上沒有風險嗎?表與表對不上,會不會被找麻煩?
不能因為怕找麻煩做假賬,那樣得不償失。正常的業務就正常的處理,不論是稅務還是審計,面對這樣的處理,是沒有任何質疑的空間的:
原因1:的確不滿足會計、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
原因2:按發票確認收入,沒有任何政策支持
對于收入確認和發票不同步的情況,看完了本篇文章給您帶來的相關依據以及案例分析,你是否收獲了呢?如果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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