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對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賬務處理
答:對于取得對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這樣做:
1.收到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不存在認證與抵扣問題,與其他普通發票一樣全額計入采購成本入賬;發生時做: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 ( 價稅合計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一般納稅人無論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銷售額都得按照適用稅率(17%或13%)計提銷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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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