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申請一般納稅人期間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轉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一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進的貨物,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年銷售額180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180萬以下為小規模.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反之,為一般納稅人.
主要從事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10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需要什么條件?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如下:
1、開業滿一年的企業:
年增值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規定標準;
會計核算健全、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的小規模企業.
2、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
3、水電經銷企業;
4、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5、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6、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且實行統一核算,如總機構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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