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怎么寫?
答:我國“營改增”全面實施后,增值稅核算成為所有企業的日常性會計事項,增值稅的計算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并不是所有進項稅額都允許抵扣的,購進貨物發生非常損失,以及購進貨物改變用途等都不準抵扣,因此,正確核算“進項稅額轉出”是增值稅會計核算的一個重要環節。不準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出核算。
對于建安企業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相關成本費用項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金額為自用部分相應的進項稅額)
1、如果將進貨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自用),可以如上操作;
2、如果進貨經加工成為銷售的產品的話,就需要視同銷售產品計繳銷項稅(相應的進項不需轉出),計稅依據為產品的銷售市場價。此時的分錄如下:
借: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項目
貸:產品銷售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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