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如何調整財稅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定,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業務應采用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核算,企業在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時,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因此,對于所得稅與會計處理出現的差異,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照稅法的規定來確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對稅法與會計出現的差異應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以會計利潤為基礎,如果當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出現貸方發生額,需要進行納稅調減處理;如果當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出現借方發生額,需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此類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并準予扣除.

固定資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要什么條件
投資性房地產只有在符合其定義的前提下,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固定資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處理如何操作?
答: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由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的,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將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時,應按其在轉換日的賬面余額、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等,分別轉入"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
因此,固定資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
成本模式:
借:投資性房地產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1:1結轉
公允價值模式: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借方差額)
貸:固定資產 (原值)
其他綜合收益 (貸方差額)
看完了上述小編的分析,關于固定資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要什么條件,您現在清楚了了嗎?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大家還有疑問的都可以聯系會計學堂答疑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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