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費用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2011-10-25 22:25:28| 分類: 稅收業務學習 | 標簽: |舉報 |字號大中小 訂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相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
(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七)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
(八)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個人費用扣除標準為3500/月,即42000/年,工資不得再扣除。

投資者個人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依照財稅[2000]91號文件
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
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投資者個人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財稅[2011]62號文件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每月3500元);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工資允許稅前據實扣除”
據此,你業主的工資個人認為可以扣除(每月只有1200,超3500的部分不能扣除);注意不要混淆所得稅概念,個人獨資企業只納個稅而不是納企業所得稅。
對此以上問題小編就已經匯總這么多了,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費用稅前扣除的問題可以參考正文內容;對于符合稅法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稅的可以申報進行稅前扣除,當然對于投資者個人本身所得的工資是不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的。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來會計學堂或者稅務機關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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