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管理鍋爐房是否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4號)第二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與物業公司管理鍋爐房的,是否符合兼營供熱企業享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
以上關于“物業公司管理鍋爐房是否稅收優惠政策”,文中做出了詳細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理解,想要獲取更多財務知識的,敬請繼續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