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的所得稅稅前列支額是多少?
每月取得工資薪金后,先減去個人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及按省級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減去個人所得稅起征點(20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與個人所得稅繳納
--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視為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般原則?
--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的計稅工資制度
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國采用的是計稅工資制度.計稅工資,是指在計算企業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費用標準.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只能按計稅工資扣除的標準扣除,其實際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的合理扣除原則
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我國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采用合理扣除的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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