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怎么入賬?
答:針對銷售方、售卡方、持卡方,會計處理分別如下,請對照處理
一、銷售方
(一)持卡方購買商品時
1、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預付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發票開具
不能開具發票
(二)與售卡方結算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發票取得
取得售卡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乙公司(售卡方)
(一)銷售購物卡時
1、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2、發票開具
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品名填寫“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稅率填寫“不征稅”。
(二)與銷售方結算預付卡資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三)與銷售方結算手續費時
1、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發票開具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品名“經紀代理服務",稅率6%。
三、持卡方
(一)向售卡方購卡時
1、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2、發票取得
取得開具的普通發票,品名“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不征稅”。
(二)用卡購買辦商品時
1、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款
2、發票取得
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只能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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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到預付卡銷售發票怎么做賬?
答:購卡方取得預付卡時已經獲得發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稅前扣除成本、費用,如果持卡消費又取得發票則會造成同一項費用重復扣除。因此53號公告明確銷售方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此項收入應當以未開票收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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