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補充養老保險,在繳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有相應的抵扣嗎?
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都是單位及其職工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其中,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繳納方式上,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繳納,就好像我們日常繳納的公積金一樣,企業或單位為職工繳納一部分,個人繳納一部分。那么,公司為員工繳補充養老保險,在繳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有相應的抵扣嗎?
從目前這個時間點來看,單位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按照目前國家政策規定,只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不過從2014年1月1日起,政策有些調整:繳補充養老保險時,單位為個人繳的部分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以及個人繳的部分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在繳費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遞延納稅。

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并按照稅收規定的標準稅前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因此,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的,
一方面,企業可以在稅收規定的標準內調減當期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
另一方面,企業可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的,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公司為員工補充養老保險,在繳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有相應的抵扣嗎?小編已在文中舉例為大家進行了說明,不知道大家對這一知識點是否掌握了呢。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如有不明白的,可直接小窗聯系老師哦,只要你需要,老師就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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