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被投資企業收回投資款項是否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終止投資經營從被投資企業收回投資款項應該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投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企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3)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被投資企業收回投資款的情況并不多見,本文就個人從被投資企業收回投資款項是否繳納個稅的這一問題,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所以應當根據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來繳納個人所得稅,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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