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能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憑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作出的特殊規定.與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征稅規定不同,這條規定要求納稅人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這主要是為了解決普遍存在的建筑行業重復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增值稅發票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關鍵要看房地產企業與總包施工企業的建筑承包施工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甲方(開發商)自行購進建筑材料,且不計算在乙方建筑工程造價之內.如果自購建筑材料不在建筑工程造價之內,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就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具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應當分別計算營業稅和增值稅,相應應當分別開具建筑業發票和貨物銷售發票.不具有建筑資質的企業,即經營范圍中沒有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按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并開具貨物銷售發票,至于如何計算建筑安裝營業額,由當地地稅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上述兩種情況,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均可以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列支.由于建筑勞務營業額不包括貨物銷售額,所以此部分貨物銷售發票不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甲供材.

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
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企業所得稅優惠10%
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10%,按照15%征收(非高新技術企業為25%).
例:企業凈利潤是100萬,非高新企業需要繳納25萬的企業所得稅,而高新企業需要繳納15萬.
(2)研發費用可用來抵稅,而且抵稅比例比普通企業高175%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進行加計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將研發費用的175%在稅前進行扣除,減少納稅.而高新技術企業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范圍內.(注:該政策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例如:一家公司的利潤總額為175萬,研發費用為100萬.
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額*25%(注: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5%)
普通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75萬*25%=43.75萬
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175萬-100萬*75%)*15%=15萬(研發費用的抵扣比例比普通企業高75%)
2、小型微利企業
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注:該政策適用于2017年12月31日前)
3、雙軟認證
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只要公司擁有一個能正常運行的軟件產品,就可以申請"雙軟認證".
進行雙軟認證的必經程序是:軟件著作權登記和軟件檢測.
完成雙軟認證的企業可以擁有兩個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企業證書.
1、企業該如何證明自己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呢?
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申請認證為"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成功后,企業就可以更容易的享受到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了.
2、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又符合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不能疊加,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一般企業都會選擇享受雙軟企業的優惠,因為雙軟企業的優惠力度更大.
"增值稅發票能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憑證?"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來處理這個問題了.如果就這個問題同學們還需要深入了解,可以向我們會計學堂的老師提出咨詢,我們將給出最專業的解答.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