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房租是否需申報增值稅?
按照會計核算中會計準則-收入中,租賃收入應當按照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未收到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所以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交企業所得稅.具體申報如下所示:
(1)一次性收取房租的,應該在收到房租時一次性繳納增值稅.
(2)免租期并不屬于"無償",是為了更好的滿足一定租賃期限為前提,因此免租期內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3)公司在收到租金的時候一并收取承租方的物品損壞賠償金,屬于因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款項,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4)免租期內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收收到未來期間的租金增值稅怎么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你公司出租的設備屬有形動產,應以收到租金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預收款總額一次性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能按權責發生制均勻分攤至每一納稅期繳納.
如果你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預收款金額÷(1+征收率3%)×征收率3%.如果你公司已辦理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所出租設備屬于"營改增"試點后購入,并已抵扣了進項稅金,應按一般納稅人的處理方法進行計算,即銷項稅額=預收款金額÷(1+稅率17%)×稅率17%.若所出租設備為"營改增"試點前購進或者是以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按上述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算方法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也就是說,這種租賃期限跨年度預收的租金是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看了以上的資訊,不知道您對今天的問題"未收到房租是否需申報增值稅?"是否多了新的理解和認識,在此基礎上我們稍稍進行了擴展了預收房租的增值稅計算方法,其實對比就可以發現稅收總是要及時繳納,可以早申報早繳納,但是延期是不許的.稅務規定一定要搞清楚才能避免稅務違規,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解答,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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