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未出資股權轉讓如何計稅?
個人所得稅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國家加強對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對個人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在投資者轉讓未繳足出資取得的股權時,我們首先來分析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八條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此外,《管理辦法》賦予了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即在稅務機關有理由認定股權轉讓收入不公允時,稅務機關可以參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一條規定,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作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執法依據,《管理辦法》把"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作為判斷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是否明顯偏低的依據之一,并將其用于最常用的"凈資產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確定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及納稅人的稅負.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在投資者轉讓未繳足出資取得的股權時,我們再來分析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如何確定.實踐中,征納雙方的爭議焦點也在如何確定股權原值上.在認繳制下,投資者轉讓的股權可能只是認繳出資,并未進行實繳或未足額實繳.在此情況下,股權原值是認繳的出資額,還是實繳的出資額呢?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而對于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管理辦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第十五條第五款中規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但是廣西地稅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4項明確規定,自然人股東未繳足資本的部分不得計入股權原值.
對于合理費用的確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廣西《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繳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印花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股權轉讓合同屬于印花稅"財產轉移書據"稅目的征收范圍,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分別繳納印花稅.此外,在股權轉讓中發生的資產評估費用、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等也是合理費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計征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中扣除.

股權轉讓協議如何計算印花稅?
目前,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主要分兩種情況:
1、 根據財稅[2005]11號文件規定,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按照"股權轉讓書據"交納印花稅.
2007年5月30日,該稅率已經由1‰調整為3‰.
2、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即除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以外的股權轉讓合同.
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
不便按規定貼花時,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并且外商投資者境外交易股權只是在境外付款.
所以該股權轉讓協議應該在帶入境內時按規定的稅率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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