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的稅務處理?

2018-12-06 22: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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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的稅務處理?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所以特地去咨詢了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的答疑老師,以下是老師們的解答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的稅務處理?

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可免征土地增值稅;若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應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七條的規定:"(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 %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等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若母公司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價投資子公司,可被認定為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稅務機關可合理調整應納稅額.

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的稅務處理?

土地使用權投資,怎么計算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2006年3月2日以前適用):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2006年3月2日起適用):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也就是說從2006年3月2日起,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的稅務處理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概念的話,可以詳情來咨詢會計學堂,我們將第一時間為你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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