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所得減免調整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何調整計算應交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是按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的利潤)計算繳納的。
1、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業務成本-主營業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3、適用稅率問題: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的利潤)在3萬元(含)以內的適用18%,在3萬元至10萬元(含)的適用27%,在10萬元以上的適用33%。
二、會計分錄
1、計提時: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上繳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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