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后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購貨方納稅人需要辦理《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應向所屬主管稅務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申請報告;
(2)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原件及復印件;
(3)有關證明其經濟業務需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的證明資料;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購貨方自《證明單》開具之日起90天內應將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抵扣聯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進行扣減進項稅額申報。

銷售折讓的稅務處理:
據稅法規定,銷售貨物并給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對于購貨方已付款或貨款未付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并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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