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勞務代扣代繳的稅金如何入賬?
1、借: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項目)貸:應付款項(其他應付款或應付賬款)
2、借:應付款項貸:應交稅金
一般來說完成一個項目的設計,不到實地考察是不現實的,除設計工作開始前派員來中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計算繪圖等業務全部或部分有可能是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又派員來中國解釋圖紙并對其設計的建筑、工程等項目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不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境外設計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那么境外設計企業因其完全在境外提供設計勞務而從境內取得的設計勞務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征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我國規定,居民企業交納境外所得稅,非居民企業不交境外所得稅。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以下幾類: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他組織。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6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關于勞務所得的境內、境外所得判斷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七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設計服務的發生地是否在中國境內是判斷是否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關鍵。
同時,財稅〔2016〕36號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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