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

2019-07-05 09:5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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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遷就是國家對你的土地或者是房屋進行征用,需要你搬遷,那么這個時候如果是企業的話該怎么處理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政策性搬遷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希望這個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政策性搬遷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是現行政策性搬遷的主要政策,執行中需要關注兩點:一是政策性搬遷中重置資產處理的新舊政策銜接;二是實務操作環節的稅收政策規定、企業會計核算、納稅申報處理三個方面。

新舊政策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政策要點變化:企業搬遷所得為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其搬遷支出是指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可在稅前扣除。此項新政策對企業產生的重大影響在于,改變了舊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中“企業搬遷后重置的固定資產可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資產重置價值,同時該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可在稅前扣除”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針對新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的,企業購置資產支出可從搬遷收入中扣除;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不得扣除購置資產支出。

[案例1] A企業2012年度因政府規劃用地被拆除廠房取得搬遷補償收入1500萬元用于重建過程中的固定資產損失及搬遷后的新建支出,5年內發生重置固定資產支出1200萬元,2015年度完成搬遷。

1.假設A企業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簽訂搬遷協議,應在2015年的搬遷完成年度計算搬遷所得1500-1200=300(萬元),即:從搬遷收入中扣減購置固定資產支出1200萬元。

2.假設A企業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簽訂搬遷協議,應在2015年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收入1500萬元全額納稅,購置固定資產支出1200萬元不能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處理

符合政策搬遷條件的企業,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撥付的拆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搬遷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支出進行的補償應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處理。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計算搬遷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案例2] A企業在2015年1月1日簽訂搬遷協議并收到搬遷補償款1500萬元,擬用于購置固定資產。2015年發生購置重置資產發生支出1200萬元,并于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10年。(單位:萬元,下同)

1.取得政府規劃搬遷收入的會計處理

(1)2015年度收到搬遷補償款

借:銀行存款 1500

貸:專項應付款 1500

(2)購置資產等用于重建

借:在建工程 1200

貸:銀行存款 1200

(3)2016年12月31日搬遷工程完工

借:固定資產 1200

貸:在建工程 1200

(4)2017年1月1日結轉專項應付款

借:專項應付款 1500

貸:遞延收益 1500

(5)2017年~2026年每年結轉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150

貸:營業外收入 150

2.取得政府規劃搬遷收入的納稅申報處理

(1)A企業于2015年1月1日收到搬遷補償款時會計核算及納稅申報都不確認收入,因此2015年度不做納稅處理;

(2)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搬遷完成并投入使用應就搬遷收入1500萬元全額納稅,購置固定資產支出1200萬元不能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2016年度的納稅申報:一次性確認政策性搬遷收入1500萬元。

一是由于A企業2015年會計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中沒有確認政府的拆遷補償款,因此2015年度納稅申報應進行納稅調增1500萬元。

《A10511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搬遷收入”、第2行“搬遷補償收入”、第3行“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分別填報1500萬元;第17行“搬遷所得或損失”填報1500萬元;第18行“應計入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所得或損失”及第19行“其中:搬遷所得”填報1500萬元;第22行“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所得或損失”填報0萬元;第24行“納稅調整金額”填報1500萬元。

二是同時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7行“政策性搬遷”第3列“調增金額”1500萬元。

(3)2017年~2026年度每年調減已轉入營業外收入的政策性搬遷收入150萬元。

一是填報《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20行(營業外收入的其中項)“政府補助利得”150萬元,同時填報A100000主表第11行“營業外收入”150萬元。

二是《A10511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搬遷收入”、第2行“搬遷補償收入”、第3行“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分別填報1500萬元;第17行“搬遷所得或損失”填報1500萬元;第18行“應計入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所得或損失”及第19行“其中:搬遷所得”填報0元;第22行“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所得或損失”填報150萬元;第24行“納稅調整金額”填報-150萬元。

三是同時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7行“政策性搬遷”第4列“調減金額”150萬元。

政策性搬遷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

政策性搬遷業務的財會處理:

政策性搬遷業務的會計處理

財會〔2009〕8號文件從收取搬遷補償款、搬遷和重建補償、結余處理三方面政策性搬遷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規范,將政策性搬遷業務視同政府補助,按收益法核算。具體如下:

(一)收取搬遷補償款

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二)搬遷和重建補償

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

(三)結余處理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政策性搬遷業務的稅務處理

政策性搬遷業務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其中,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出臺之前,各地理解不一,執行中存在很多爭議。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主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將政策性搬遷收入視為不征稅收入,其對應的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兩者之差(所得或者損失)在完成搬遷年度進行結算。

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免征土地增值稅。

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第十五條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政策性搬遷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文就介紹到這,關于政策性搬遷的財稅處理也簡單也介紹了,政策性搬遷需要繳納哪些稅費,如何做會計處理,都一一介紹了,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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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一、政策性搬遷補償的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因公共利益搬遷而收到的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企業應于收到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然后區別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第一,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其他收益,即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第二,屬于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計入其他收益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在無形資產轉銷計入其他收益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第三,屬于補償搬遷后新建資產(主要為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采取總額法核算的,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采取凈額法核算的,“遞延收益”直接沖減“固定資產”等。 第四,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后的結余,應當轉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由全體股東共同享有,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二、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相關涉稅處理。由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搬遷,是政府將被搬遷企業的土地予以征收,被搬遷企業取得的補償包括: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其他補償收入。 1.增值稅。政策性搬遷補償中,對征收資產價值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根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 2016 〕36號印發 )第一條第( 三十七 )項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稅。但該文件并沒有明確建筑物補償是否繳納增值稅,導致實際政策執行比較混亂,如原湖北省稅務局明確“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但現行政策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已明確: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 2016 〕36號印發 )第一條第( 三十七 )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企業收到的對征用資產價值補償收入,包括的土地補償、地上建筑物補償、機器設備補償,屬于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除征用資產以外的補償收入,因為并未發生應稅行為,所以也不存在繳納增值稅。 2.土地增值稅。政策性搬遷補償中,對不動產的補償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法規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政策性搬遷,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企業搬遷補償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必須是屬于“政策性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政策性搬遷說白了就是政府主導的為了公共利益進行的搬遷,這里注意兩點:一是政府主導的搬遷一般都會公告并有正式的批復文件,這是證明政策性搬遷最有利的證據。二是政策性搬遷是與自行搬遷、商業性搬遷等概念相對應的,企業自主決定的搬遷看以看做是正常的商業行為,需要進行正常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并不符合政策性優惠的范圍。三是在進行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處理時,企業應按照相關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能享受相關的政策優惠。 現行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優惠只是遞延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符合下列兩種情形視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注意:一是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二是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4.契稅。取得拆遷補償款后,重新購置房屋是否繳契稅?契稅法有規定:“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權屬的契稅優惠政策,各地具體規定細則不同。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明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5、印花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規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反之,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拆遷補償合同不在列舉范圍內,所以,不應繳納印花稅。

  • 老師好,非政策性搬遷,當期收到的搬遷款,匯算清繳填哪張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五條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規定的2017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A10511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政策性搬遷完畢企業不需要單獨匯算清繳單獨申報申報;須在完成搬遷的年度,通過附表A105110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 老師,政策性搬遷,還沒有完成,搬遷期間有搬遷收入和支出,看政策,說是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那搬遷期間匯繳表在哪張表調整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呢?

    如果說你這個是政府行為的話,是可以免相關的一個企業所得稅的。Na如果說你這個要調整的話,收入的話就是屬于不征稅收入,然后支出的話,就是屬于有一個不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去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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