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的獎金能計入工資總額基數嗎?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被派遣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以用人單位為主,用工單位為輔。勞務派遣工的工資薪金主要由用人單位發放,只有加班費、績效獎金、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由用工單位發放。
簡單的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派遣公司(既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由此看來,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計入企業職工總數。但若形式上是勞務派遣人員,實質上是職工,就應當計入職工總數了。因為,財務上遵循的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就如上面提到的進化了的普遍現象。
那么,勞務派遣的相關費用能否稅前扣除呢?是作為勞務費用還是工資薪金,又或者是職工福利費扣除呢?(大家需要自行腦補下這三者在稅前扣除的區別。)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勞務派遣工資福利待遇是什么樣的?
現在的勞務派遣工越來越多,包括很多臨時工都要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以派遣工的方式上班。那么派遣工和本單位的員工是一樣的么?有沒有區別呢?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勞務派遣工資福利待遇是什么樣的及其他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還是有些區別的。
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構成雖然與一般員工一樣,但發放工資的對象有兩個。一個是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支付的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另一個是用工單位,支付的是加班工資、績效獎金、福利待遇。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職工福利可劃分為職工集體福利和職工個人福利,由于本文討論的是職工個人福利,因而不涉及職工集體福利內容。
職工個人福利主要分為三大類:
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2、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3、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相關規定的其他支出。
在這三大類中比較常見的福利待遇為: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節日補助、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住房補貼、交通(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獨生子女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等。
其中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費由于有明確的標準、發放對象適用于勞務派遣員工;節日補助、住房補貼、交通(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也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用工單位可以考慮暫不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的福利費用只剩下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該補貼原則上不受工作崗位的限制。
以往在福利費用中開支的過節費、年節假日發放的物質現已納入工資、薪金所得;年終獎、季度獎、年終加薪同樣也已納入工資、薪金所得;如果上述費用(物質)用工單位繼續以福利的方式支付,勞務派遣員工應同樣享受。
總的來說雖然勞務派遣員工不是用工單位的員工,但在日常支付福利待遇時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起糾紛。因而在日常福利開支應注重前后一致,涉及工作崗位不同的福利費用應當給予明文規定。
勞務派遣人員的獎金能計入工資總額基數嗎?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是可以計入工資總額里面核算的,具體是 要看計入勞務費還是職工福利費等等,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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