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2019-06-10 15: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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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一、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屬于上述(一)、(二)項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什么樣的"政府補助"能進行所得稅稅前抵扣?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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