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具有的表決權有:
⑴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⑵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⑶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⑷發行優先股;
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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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分類,D為準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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