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請問假設2020年1月計提的壞賬準備,2024年3月確認該筆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并做了確認損失分錄,那2024年5月份做2023年度匯算清繳時,這筆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嗎?是否必須在2023年度做了確認損失分錄,才能稅前扣除?
張雨馨
于2024-06-05 16:36 發布 ??22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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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資格,稅務師,中級經濟師
2024-06-05 16:39
您好,稅前扣除要求很高的,下面條件滿足才行哦(這些條件很難的)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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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稅前扣除要求很高的,下面條件滿足才行哦(這些條件很難的)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2024-06-05 16:39:15
同學你好,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企業在財務上提取的壞賬準備金不能在稅前扣除,應于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但對于企業在實際經營中所發生的確實無法收回符合規定條件的壞賬損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經稅務機關審批按規定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字號(國稅發[2009]88號)規定:“第十六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2.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3.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4.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5.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7.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8.其他相關證明。
2024-07-15 02:21:26
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的
2022-03-22 10:01:08
學員您好,在匯算清繳的時候調增
2022-11-15 23:25:17
您好
您不是已經填好了嗎
2022-08-11 15: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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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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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