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超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23-06-20 20:22

你好
(一)在會計層面上




發生了相關的業務,但是并沒有達到確認收入的條件,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




但是稅法層面,需要在相關業務發生的時候,確認收入繳納對應的稅費。




(二)在稅法層面——增值稅





來看一下什么情況下應該視同銷售?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均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 銷售代銷貨物;




③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稅法層面——企業所得稅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這下你可以區分視同銷售在會計和稅法上的說法了吧?




這個時候肯定會有同學問了,在實務中視同銷售該如何做賬、如何報稅呢?




在每年的5月份以前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把稅法上視同銷售的要做調增,稅法上不視同銷售的要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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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在會計層面上 發生了相關的業務,但是并沒有達到確認收入的條件,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 但是稅法層面,需要在相關業務發生的時候,確認收入繳納對應的稅費。 (二)在稅法層面——增值稅 來看一下什么情況下應該視同銷售?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均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 銷售代銷貨物; ③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稅法層面——企業所得稅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這下你可以區分視同銷售在會計和稅法上的說法了吧? 這個時候肯定會有同學問了,在實務中視同銷售該如何做賬、如何報稅呢? 在每年的5月份以前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把稅法上視同銷售的要做調增,稅法上不視同銷售的要調減。
2023-06-20 20:22:27
稅法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上述八種情況的視同銷售下,有兩種不需要確認收入: (四)一般指的是用于不動產的建造,屬于自產自用性質,不確認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13%) (八)對外捐贈,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不確認收入;視同銷售并計算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13%) 其他情況確認收入。
2019-10-12 17:33:15
同學您好,只有稅法才有視同銷售,會計上沒這個概念
2022-06-01 09:20:26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023-08-22 20:52:35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后本條款自動廢止);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你好同學上述不需要確認收入
2022-03-03 19: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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