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楊揚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2022-03-26 00:21

同學你好,會計公司是指代賬公司嗎?實際你還在請代賬公司的這個企業上班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先要代賬公司停止申報不實際的工資額,然后查看你個稅App上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上的年度申報工資總額有沒有達到12萬或者應補繳稅款有沒有達到400,,如果有一項沒有達到就不用補稅了,對你沒有稅款上的損失,但是還是要跟公司反應這個情況,如果需要你補繳,那么你的損失可以通過公司找代賬公司協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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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會計公司是指代賬公司嗎?實際你還在請代賬公司的這個企業上班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先要代賬公司停止申報不實際的工資額,然后查看你個稅App上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上的年度申報工資總額有沒有達到12萬或者應補繳稅款有沒有達到400,,如果有一項沒有達到就不用補稅了,對你沒有稅款上的損失,但是還是要跟公司反應這個情況,如果需要你補繳,那么你的損失可以通過公司找代賬公司協商賠償。
2022-03-26 00:21:55
同學您好,可補半個月工資即4500元
2022-04-11 22:31:04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12個月工資的平均數。
2022-07-31 18:13:04
月平均工資是稅前,學員
2022-01-17 22:47:29
您好,辭退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其它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16-12-22 17: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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