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五十六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現金;

(二)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

(三)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四)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五)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六)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條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一)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八條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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