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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級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一定周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級別。
2014年10月1日起,《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發布。200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同時廢止。
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提出,新增M級。 201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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